中国中化多个方案获评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优秀范例

 行业资讯     |      2025-04-05

同样,我们不可能也没必要对每个案子中所涉及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每一个细节都详查到底。

发展规划的意义在于为了实现某个未来目标而选择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能为社会所接受的行动方案。[12]参见杨伟民:《规划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及方向》,载《中国经贸导刊》2004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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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61章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法律明文规定各级规划一经制定,相关职能部门应自觉遵照规划要求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提出的指标和任务,如出现需要调整的情形,也必须依法定变更程序和方式有序进行,防止任意盲目调整而影响规划的执行。从各类发展规划的审批主体来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审批主体是同级人大,区域规划的审批主体是同级人民政府,专项规划的审批主体是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通过发展规划法途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与问责机制以约束规划行为,使得违反规划行为的追责、问责有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是十分必要的。法与政策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灵活的政策调整可能忽略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

[22]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三级三类规划体系,覆盖范围广、牵涉主体多,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遵循规划、任意扰乱规划的行为。发展规划推动规划法的立法进程,有利于制定出《发展规划法》来维护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同时,通过法治的具体制度安排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从而消解、排除转型期众多影响社会发展、危及社会和谐的民生难题的核心症结,也为通过经济、行政等其他方式通力协作、破解民生难题,提供了一个安定外部秩序上的可能。

而作为置身于这一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之下的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当代中国的民生话语这一特定的社会、政治需求做出自己的回应。[8] 可见,民生疾苦固然成为衡量古代皇权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因素,即所谓民唯邦本。而且早在晚清民国时期,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就提出了民生主义的政治纲领。[17] 1923年,民生主义被写入国民党党纲:民生主义:防止劳资阶级之不平,求社会经济之调节,以全民之资力,开发全民之富源,作为国民政府时期制宪合法性来源的《建国大纲》,也开宗明义,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建设之首要在民生。

到1906年末的东京《民报》创刊周年纪念词中,孙中山先生对民生主义作了具体说明,即以平均地权、发展工商实业为主体内容,分为核定地价、涨价归公、与民共享等步骤。但是,在学界惯常的分析策略和术语运用方面,民生一词基本上还是从民之生计方面进行理解,而且一般也多集中于生活资料保障等物质需求和就业教育等社会保障方面,较少从政治语境的层面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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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由于法治是一种社会实践,所以它必然和特定时空背景下的其他社会实践息息相关,是特定时空背景下对于特定主体之特定制度需求的一种现实法律回应,即所谓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所以,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下的民生话语,已不仅仅是一种满足于温饱水平的物质需求,而是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全面实现,是人民政治主体性地位得以充分彰显的崭新时代。民生问题无疑是当下中国的热议论题,从政界、传媒界到学术界,都对此倾注了极大热情。但最重要的,还是需要了解和认识这片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了解这片土地上的人民的法律制度需求。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认为,法治的含义应该通过对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来理解。【注释】 [1]很多学者认为法治是近代西学东渐的伴生物,是西方的舶来品,中国古代并无法治这个固有名词,更没有法治的概念。也可见甘阳《走向政治民族》中对韦伯该演讲的评述,参见甘阳《走向政治民族》,载《读书》2003年第4期。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上的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对依法治国方略做出了具体阐释: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可以说,权利的彰显过程,就是法治的运行过程,这也是为什么说法学是权利之学的原因所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本身,即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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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所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或者社会问题,它包含着深刻的政治意蕴。实际上,民生一词本身的渊源流变,背后就蕴含着深刻的政治文化意蕴,它并非一个新兴语词,而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中国古代词汇。

[11]可以说,上述观点,已经和植根于传统民本—臣民政治文化基础上的中国古代民生话语有了本质的区别,有学者认为其平均地权的观念实际上更多的是受美国19世纪末期的社会活动家和经济学家亨利?乔治的影响。[12]《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19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二)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回应民生诉求 正因为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形而上的价值诉求,或者程序化的规则训诫,更是一种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历史实践,所以它必须对特定时空背景下特定主体的社会、政治诉求做出回应。民生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但其实质,则是一个典型的权利问题,而权利,正是法治的要义所在,法治赋予了人民参政权、教育权、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广泛的基本权利,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给予民之生计以全方位的保障,即通过法治保障民生、构建民生法治。[16]可以说,此时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具有了更为明晰的社会改造政治意图,同时也将民生问题上升到了治理国家之中心问题的高度。[28]所以,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制度本身的逻辑和内容,更需要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社会基础,即不是将法治看做一种抽象的学理推演或者单纯的制度移植,而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制度实践。

因此,既不能抽象地就法治谈法治,也不能孤立地就法治谈法治。而将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做出的根本政治决断,它规定了中国人民的具体政治生存形式,并且为其他的所有规范,包括宪法法规在内,设立了根本的先决条件。

重视民生、以民为本的思想,在我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上可谓源远流长。[42]俞可平:《关于民主亟待厘清的六个关系》,载《半月谈》(内部版)2009年第4期。

[30]以被称为民生之本的教育为例。它不再是救亡图存时代的富民强国话语,也不再是改革开放初期的解决温饱问题的思路,而是一种对人的自由平等全面发展的追求。

从宏观角度,各级政府应当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履行政府职责、实现政府绩效的核心评价标准。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处于和平年代的我们,似乎更应以一种同情的理解的态度来看待前辈们在乱世之中为求美好蓝图之如履薄冰的复杂形态。

王正文:《司法惠民不能止于‘田坎法官》,载《法制日报》,2009年4月22日,第3版。1999年3月9日,田纪云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也强调指出,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治,是在特定时空维度之下进行的,是由特定历史场域中的主体来领导和参与的。[28]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15页。

[39]参见杨鹏杰:《民生法庭应成为情感纽带》,载《法制日报》,2009年4月20日,第3版。那么,我们时代的民生话语和中国古代以及民国时期的民生话语就内涵和外延而言是否一致?在当代中国特有的政治语境下,民生话语重新提出的背后又有何政治文化意蕴?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学工作者,又应当以一种什么样的立场和态度去面对、理解、解释民生这个转型期中国社会的重要话语? 无疑,当代中国的民生话语,无论就其理论蕴含、政治语境,和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近代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民生主义,都有了本质的不同。

它所彰显的是法治在改善和解决当代中国民生难题中的意义和独特优势。  【摘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深化研究民生法治理论。在1924年8月3日对于民生主义的演讲中,孙中山提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便是。所以,由于法治本身所固有的实践品格,或许我们不应该仅仅关注西方的法治学理,还应该关注那些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法律现象,毕竟,一方面,中国人的法治命题,最后还要靠中国人的智慧和努力去解决,另一方面,中国人也有能力对世界范围内的法治制度建构做出自己的经验贡献。

[40]曹建明:《检察工作必须做到五个始终,,》,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9期。民主与民生并不相互排斥,民主促进民生,民生需要民主。

[37]显然,必须通过宪法确定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而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给予民生以坚实的保障。正如著名政治学者俞可平所说:不能认为重视民主就势必忽视民生,或相反,强调民生就势必轻视民主。

[39]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也将始终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做到的五个始终之一,即要始终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34][美]洪朝晖:《论中国城市社会权利的贫困》,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117-118页。